兔寶寶痞客邦 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最愛
English日本語

刑事法專欄

高雄律師-楊岡儒律師【刑事法專欄(149)】刑法第186條,製造軍用槍械之判定


 

高雄律師專欄【刑事法】刑法第186,製造軍用槍械之判定

 

2010.10.29  高雄律師-楊岡儒律師(選編)

 

最高法院判例:73年台上字第1689

 

要旨:

 

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所謂製造軍用槍,固包含製造槍之零件(包括初製與改造),已達於即可組合而成為槍具有軍用槍之效用者而言,若僅製造槍之部分零件,而以該些零件尚未能組合而成為具有軍用槍效用之槍者,則其製造軍用槍之行為,尚在未遂階段,難以首開法條之罪名論科。

 

 

 

【關鍵字;Keypoint;Keywords】:製造軍用槍械、行為既遂或未遂、製造零件及組合。

 

 

 

【附錄】相關法規

 

刑法第186條:

 

未受允准,而製造、販賣、運輸或持有炸藥、棉花藥、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、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
 

 

 

刑法第186-1條: 

 

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、棉花藥、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,致生公共危險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 
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 

因過失致炸藥、棉花藥、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
 

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 

 

 

帝謙法律事務所官方網站   :http://www.dclaw.tw
高雄律師-楊岡儒律師網站1:http://www.lawfirm.com.tw
高雄律師-楊岡儒律師網站2:http://www.lawoffice.com.tw

 




上一則   |   回上頁   |   下一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