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.11.01高雄律師-楊岡儒律師(選編)
最高法院判例:73年台上字第1594號
要旨:
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款規定,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,對
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,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罪,必須行為人之身分
,對於該事務有某種影響力,而據以圖利。又利用機會圖利,亦必須行為
人對該事務,有可憑藉影響之機會,方屬相當。
【關鍵字;Keypoint;Keywords】:公務員利用職權圖利罪、利用機會圖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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