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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法專欄

高雄律師-楊岡儒律師【民事法專欄(72)】撤銷仲裁判斷之訴,屬財產權之訴訟,自得計算其訴訟價額


 

2010.3.25   高雄律師-楊岡儒律師(選編)

 

最高法院判例:83年台抗字第161

 

    旨:

 

形成之訴訴訟標的之形成權,有為財產上者,有為身分上者。其以身分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者,為非財產權之訴訟;其以財產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者,為財產權之訴訟。撤銷仲裁判斷之訴,為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,既非身分上之形成權,自屬財產權之訴訟。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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