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動物新聞

高雄律師-楊岡儒律師【兔寶寶動物新聞(1)】時事新聞專題(動物保護法)善待寵物之保護義務


 

 

 

2009.11.2     高雄律師-楊岡儒律師

 

本篇文章聲明:

 

◎本篇文章全文開放著作權,歡迎一部或全部轉載或轉貼。【無須註明著者或網址】

 

◎感謝所有愛護動物人士之愛心,謝謝您們的努力

 

 

 

今日在電視上看到一則令人不忍的新聞,(每次看到這種新聞都會覺得難過)

 

就是一位年輕的女飼主將兔子抓起來『硬跳sorrysorry舞』,

 

或許這位年輕的小女孩並無惡意,

 

但是由於兔子之脊椎很脆弱,

 

有時候用力扭動就容易造成兔子的身體傷害,

 

所以真的建議要很小心保護寵物(例如兔子就比較脆弱),

 

因此,仍誠心建議飼主應該『善待寵物及善盡保護義務』。

 

 

 

我們曾經帶兔寶寶們看獸醫師,在治療時,就非常謹慎的抓著兔子,

 

因為如果不小心謹慎的抓好,於治療時若兔寶寶掙脫造成脊椎傷害,

 

那我們會非常傷心,且會遺憾不已

 

 

 

我始終深信,

 

大多數的寵物爸爸、媽媽們都是真心疼愛寵物小寶寶們,

 

但是總有些人比較忽略寵物之照顧及善待,

 

 

 

以下將整理一些『動物保護法』及『草案修法方向』,

 

提供給寵物爸爸、媽媽們及網友們參考,

 

也對『所有的動物保護團體、保護動物的朋友們』致上最高之敬意。

 

~~感謝您們的愛心、善心、耐心~~兔寶寶們親大家一下喔~~~


 

 

【時事新聞專題】

 

【動物保護法:善待寵物之保護義務】

 

2009.11.2 楊岡儒律師

 

近年常聽聞有關動物虐待之新聞,每次聽聞此類消息,相信疼愛動物之人士或社會大眾總會覺得難受,並深深為動物感到憐憫,以下謹依動物保護法之規定,簡述『善待寵物之保護義務』及『不當虐待動物之罰則』,希望透過本文,讓原本會誤觸法網之民眾,能妥善照顧動物,並避免虐待動物:

 

 

 

一、飼主照顧義務(善待義務):

 

依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,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 

一、提供適當之食物、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。

 

二、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、遮蔽、通風、光照、溫度及清潔。

 

三、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。

 

四、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、虐待或傷害。

 

五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。

 

 

 

由上述可知,其主要係規範『飼主』之『照管或照顧義務(善待義務)』,而其照顧義務保護之範疇,依該條項第四款之規定,包含『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、虐待或傷害』。

 

 

 

二、保護義務: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、虐待或傷害動物

 

依動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:『任何人』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、虐待或傷害動物。

 

 

 

因此,就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明文規定以觀,基於『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』之立法意旨(動物保護法§1I),『任何人』均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、虐待或傷害動物。換言之,如『任何人』具有『不當虐待動物』等等行為,即應依法處罰。

 

 

 

三、對動物之『不當虐待』之定義:

 

對動物之『不當虐待』,即『指除飼養、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,以暴力、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,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。(動物保護法§3第一項第8款)』,

 

 

 

由前述定義可知,其立法體例係採取「抽象(保護)目的」及「例示之立法例」,換言之,除依法令有規定外,只要符合『不當虐待』之具體情事,原則上即得為初步之判定。

 

 

 

四、『不當虐待動物』之罰則:

 

飼主或任何人如有『不當之虐待動物』之情形,即得依動物保護法之罰則規定予以科處,

 

而依目前之法制,動物保護法之罰則,復分成『罰鍰及刑罰』之部分,就虐待動物之部分以觀,若採較簡略之說明,則其罰則例如:動物保護法第25條、第30條至第33條等規定均屬之。茲簡單介紹如下:

 

 

 

(一)『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,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死亡情形:

 

例如:以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觀之,具有『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,『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,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、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。』

 

其罰則如下:

 

1.得處『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』,並得公布其姓名、名稱或照片

 

2.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,處『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』。

 

3.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,『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併科新臺幣

 

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』。

 

 

 

(二)『不當虐待動物』之情形:

 

另外,依照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三款規定,如具有:

 

一、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,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、虐待或傷害,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、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。

 

三、違反第六條規定,惡意或無故騷擾、虐待或傷害動物。

 

 

 

則其罰則為:

 

1.得處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』。

 

2.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,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

 

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,處『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』。

 

 

 

五、保護措施:

 

依照動物保護法第32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,如『飼主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,使其飼養之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、虐待或傷害,情節重大且有致死之虞。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得『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』,亦即得通知政府主管機關(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;在縣 () 為縣 () 政府)對於動物採取沒入之保護措施。

 

 

 

六、動物保護法之修法草案方向:擴大保護義務範圍

 

新聞內容標題:虐動物PO上網 修法處1年徒刑重罰

 

(新聞內容:請參閱下方參考資料)

 

 

 

簡評:

 

立法者的思惟及立法方向應屬用意良善,但新聞中所稱:網友們如涉及『為揪出虐待動物者,PO影片也可能受罰』之說明,筆者認為應有更良善之修法機制,基本上可『設置通報之管道』,或者『賦予適當免責機制』,以充足保護動物之內涵。

 

 

 

【參考資料】

 

標題:虐動物PO上網 修法處1年徒刑重罰

 

內文:TVBS 更新日期:2009/10/30 17:51 張愛晶

 

昨天我們為您報導過,有網友惡作劇,把因車禍眼球被迫挖除的小狗照片,PO上網,偽稱是虐狗照,讓不少愛狗氣憤,同情心被利用!由於這樣的事件層出不窮,加上不少人為了好玩,把虐狗過程拍下PO上網,衝網站人氣,這使得家中收養了2隻流浪狗的立委徐中雄非常生氣,提案修法祭重罰,未來散佈虐待動物的聲音、圖像,就要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 

 

 

可憐的狗狗,被3個高職生用香菸燻的暈頭轉向,還放進塑膠袋惡搞,甚至把虐狗過程自拍PO上網,殘忍行徑早就不是單一個案。自拍民眾:「好可憐喔。」把狗狗鏈在消防栓上,拿機車坐墊狂K,用水泥塊丟向可憐的狗狗,甚至棒打早就飽受驚嚇的狗兒,甚至還有人像這樣,把車禍眼球被迫挖除的手術狗狗照片,謊稱是虐狗照PO在網路上,這些人不但虐狗,還自拍下來PO上網,就只為了惡作劇、衝點閱人氣。

 

 

 

2隻流浪狗當成寶貝家狗在飼養的立委徐中雄,早就看不下去,立刻提出「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」,未來除了學術公益之外,只要散布、播送或販賣虐待動物的文字、圖片、影像,就要祭出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3萬以下罰金的重罰。國民黨立委徐中雄:「為了灌他的網的人次,或是做其他一些目的,把一個我們不允許的,我們非常討厭,不允許的殘暴文化,透過網路來無限傳播,只為了他本身的私慾。」

 

 

 

即使是網友為了揪出虐待動物者,PO影片也可能受罰,因為影片可能會被濫用,輾轉流傳,立委提案祭重罰後,或許這些狗狗可憐遭遇可以少一些。

 

 

 

資料來源:奇摩新聞

 

網址: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91030/8/1u0cy.html

 

最後紀錄日期:2009.11.2

 

 

 

◎本文開放著作權,歡迎轉載或轉貼。【無須註明著者或網址】

 

◎感謝所有愛護動物人士之愛心。

 

 

 

【其他參考資料】:

 

標題:硬抓兔子跳sorry舞 易造成骨折損傷

 

內文:更新日期:2009/11/02 00:07 生活中心/綜合報導

 

sorry sorry舞步從韓國紅到台灣來,民眾競相模仿,還有人硬抓著小兔子跳sorry舞,並把影片po上網,反而被網友們批評虐待動物。獸醫師表示,兔子的骨骼非常脆弱,牠們很容易受到驚嚇,當牠拼命掙扎逃跑時,很容易造成骨骼的傷害。

 

 

 

網路上流傳一則影片,是一名飼主抓著牠的兔子跟著音樂大跳sorry舞,畫面中兔子顯得相當驚恐,一有機會就想開溜,但牠馬上又會被抓回來,兔子感覺像是個布偶扭來扭去,愛兔人士在網路上看到後都十分心疼。網友可能一時興起和兔子同樂,卻不知道這樣自以為有趣的舉動對兔子非常粗暴,甚至造成傷害。獸醫師紀毓軒說明,兔子比較容易緊張,如果劇烈掙扎,有可能會造成四肢骨頭的骨折或脊椎的損傷。

 

 

 

小動物骨骼脆弱,能夠承受的拉力和人體差很多,如果又因害怕拼命想逃跑,所造成的傷害可能會更大,這可不是飼主說聲sorry就能彌補回來的。(新聞來源:東森新聞記者吳淑萍、洪杰民)

 

 

 

資料來源:奇摩新聞

 

網址: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91102/17/1u4jv.html

 

最後紀錄日期:2009.11.2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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